通知要求河南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保局對排查出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實施標本兼治,并逐步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加大跟蹤回訪和后督察頻次,同時,及時報請當地政府,通報相關部門,在政府統一協調下,各部門齊抓共管,按照“斷水斷電、拆除設備、清除原料、恢復原貌”的標準拆除、關閉、取締到位,并明確監管責任人,實行嚴格監管。
什么是“十五小”和“新五小”?
一、“十五小”企業
(一)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造紙廠——有化學制漿車間的一律按期取締;僅利用外購廢紙或外購商品漿造紙的可暫緩關閉,生產宣紙的造紙企業可暫緩關閉。
(二)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
(三)500噸以下的染料廠。
(四)土法煉砷——采用地炕爐或坩堝爐焙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現年產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噸以下的企業。
(五)土法煉汞——采用土鐵鍋和土灶、蒸餾罐、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式煉汞,現年產汞10噸以下的企業。
(六)土法煉鉛鋅——采用土燒結盤、簡易土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用土制橫罐、馬弗爐、馬槽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氧化鋅制品,現年產鉛或鋅(或氧化鋅含量)2000噸以下的企業。
(七)土法煉油。(八)土法選金。(九)土法農藥。
(十)土法漂染——年生產能力在1000萬米以下。
(十一)土法電鍍——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
(十二)土法生產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產石棉制品的企業。
(十三)土法生產放射性制品——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規劃、計劃,未取得建筑、運行和產品銷售許可證,沒有較完整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經過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三同時”驗收報告,沒有健全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設施的煉油等放射性產品的企業。
(十四)土法煉焦——采用“坑式”、“萍鄉式”、“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焦的企業。
(十五)煉硫——采用“坑式”、“萍鄉式”、“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硫的企業。
二、“新五小”界定標準
(一)小鋼鐵——50~100立方米(含)高爐、3200千伏安及以下鐵合金電爐、10噸及以下轉爐、10~15噸(含)轉爐側吹轉爐、5~10噸(含)電爐、生產地條鋼或開口錠的工頻爐。
(二)小水泥——窯徑小于2米(年產3萬噸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窯徑小于2.2米(年產4.4萬噸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
(三)小煉油——無合法資源配置,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原油資源,產品質量低劣,安全環保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生產裝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產90號及90號以上車用無鉛汽油的成品油生產裝置。
(四)小玻璃——平板玻璃平拉工藝生產線(不含格拉威貝爾平拉工藝)四機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產線。
(五)小火電——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單機容量在10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資源綜合利用機組除外)或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小于或等于5萬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