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單位:
2015年5月18日凌晨2時40分許,第二煉鋼廠上料坑口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大傾角皮帶及附屬設施燒毀。現將具體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
2015年5月17日22時55分,第二煉鋼廠大傾角上料皮帶輸送機在上完料后,運行車間汽化工段上料工劉小林操作皮帶輸送機將設備停止運行。
18日凌晨2時左右,D12天車操作工杜強在鋼包準備工于勝利的指揮下,將裝滿鋼渣的渣盤從西裝包區吊至出渣線平板車上,在吊運過程時,起重工杜強發現鋼渣從渣盤上向外溢出,通過對講機呼叫在下面作業的于勝利,于勝利隨后打水進行處理。此時,平板車停放在出渣線北盡頭處。
約凌晨2時40分許,準備車間裝包工李向東在翻渣時,發現大傾角皮帶上料坑口冒煙,立即將情況上報現場副調度員張建明,張趕到現場發現上料坑口出現煙火,隨即通知當班室內調度員龍春英,同時通知現場人員進行撲救。2時48分,龍春英撥打119電話報警。3時許,四輛消防車到現場參與滅火行動,因火勢較大,撲救進度緩慢,經現場全體人員共同努力,于早7時滅火結束。
二、經濟損失
此次火災造成上料大傾角皮帶燒毀,上料皮帶支架燒損變形,直接經濟損失約23萬元。
三、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為因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設備火災責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公司及時組織人員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此次火災事故情況展開了認真的調查和分析。
從火災現場勘查發現:4#渣盤裝渣較多,渣盤外沿有溢渣現象,上料皮帶坑口地面及擋渣鋼坯上有拋灑的鋼渣(渣盤車道軌與皮帶的直線距離為2米左右)。
根據事發前后上料地坑內東側給料機現場監控(反向)畫面顯示:18日凌晨2時12分,畫面出現異常變化,2時20分已有火苗出現,2時37分監控畫面被煙霧所遮擋,2時53分監控畫面中斷。
經查,當天夜班準備車間裝包工段當班班長于勝利負責對事故現場區域的渣盤吊運清理作業,從18日0時接班至火災發生時,在這區間段共進行了2次渣盤清運作業。
經調閱當日監控視頻及當事人證言:第二煉鋼廠運行車間汽化工段上料工劉小林于當晚上夜班,工作時間自17日18時30分至18日早8時。17日22時55分,在上完轉爐所需物料后,劉小林將皮帶停機,隨后在轉爐控制室操作崗位對轉爐生產出鋼時間及汽包上水情況進行記錄。18日凌晨2時至2時20分,在3#爐操作室休息區域,2時21分在操作室從事記錄相關數據后,于2時30分離開轉爐操作室,2時50分返回操作崗位,此時上料皮帶坑口已發生火災。
根據現場勘查、目擊人及當事人證言、調閱相關視頻監控記錄及現場模擬試驗,排除了電器故障、皮帶設備等方面的火災因素,確定為鋼渣拋灑,跌落至坑內的大傾角皮帶上,引發火災。故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1.裝包工段班長于勝利在進行渣盤吊運作業中,對渣盤內堆滿鋼渣情況未及時采取措施,且渣盤在平板上放置不平穩,致使裝運渣盤的平板車在通過上料皮帶坑口時,鋼渣發生拋灑至坑內皮帶,進而引發皮帶著火。
2.上料工劉小林工作期間離開工作崗位,對上料坑口皮帶著火未能及時發現,造成火勢擴大,進而引發火災。
(二)間接原因
1.第二煉鋼廠各級管理部門在渣盤吊運作業方面管理不嚴,對員工教育不夠,致使員工責任心不強,作業不規范。
2.對上料皮帶坑口離出渣線較近的危害性認識不足,防護措施不夠,只在坑口處設鋼坯防護,未對上料口周圍護欄采取封閉隔離,且出渣道軌線道軌變形,平板車護板不平。致使平板車上的鋼渣拋灑跌落到坑內皮帶上。
五、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
(一)責任劃分
1.準備車間裝包工段班長于勝利,安全意識不強,渣盤清運作業不規范,致使作業過程中鋼渣拋灑,引發著火,應付此次事故直接責任。
2.運行車間汽化工段上料工劉小林,責任心不強,工作時間離崗,對上料地坑皮帶著火未能及時發現報告,致使火勢擴大,應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3.第二煉鋼廠現場作業管理不到位,對員工安全教育不夠,致使員工作業責任心不強,操作不規范;同時對現場設備維護不到位,防護設施不全,對此應付管理責任。
(二)處理意見
根據《2015年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及公司設備事故管理制度的相關條款規定,已經構成較大設備安全火災事故,決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如下處理:
1.對第二煉鋼廠處罰10000元, 對第一責任人廠長王文虎罰款1000元, 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對負有生產管理責任的廠長助理趙聯軍處罰400元,并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對分管設備的廠長助理于東升處罰300元,并給予通報批評。
3.對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準備車間副主任徐軍民(主持工作)處罰600元,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運行車間副主任何丹(主持工作)處罰500元,并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
4.對負責操作渣盤車的直接責任人于勝利處罰800元,崗位工資下浮一崗一年的處分;對負責上料設備的責任人劉小林處罰600元,崗位工資下浮一崗半年的處分。
以上經濟處罰由企業管理處負責落實,行政處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對事故的管理人員列入年度績效考核。
六、預防措施
(一)第二煉鋼廠要加強員工安全責任意識培訓,提高按章作業的自覺性。強化現場作業管理,規范渣盤作業的行為,嚴禁渣盤清運作業中的拋灑現象,及時發現和糾正各類不規范的作業行為。
(二)第二煉鋼廠要對上料地坑加裝隔離護欄,對渣盤車底板和道軌進行整改,并做好設備維護保養,完善作業現場視頻設施,確保作業區域監控全覆蓋。
(三)其他單位也要針對此次事故,認真組織學習,舉一反三,查找設備隱患,加強員工安全意識和責任心的教育,并開展崗位隱患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設備的防護設施狀況及人員操作行為進行檢查,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2015年5月18日凌晨2時40分許,第二煉鋼廠上料坑口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大傾角皮帶及附屬設施燒毀。現將具體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
2015年5月17日22時55分,第二煉鋼廠大傾角上料皮帶輸送機在上完料后,運行車間汽化工段上料工劉小林操作皮帶輸送機將設備停止運行。
18日凌晨2時左右,D12天車操作工杜強在鋼包準備工于勝利的指揮下,將裝滿鋼渣的渣盤從西裝包區吊至出渣線平板車上,在吊運過程時,起重工杜強發現鋼渣從渣盤上向外溢出,通過對講機呼叫在下面作業的于勝利,于勝利隨后打水進行處理。此時,平板車停放在出渣線北盡頭處。
約凌晨2時40分許,準備車間裝包工李向東在翻渣時,發現大傾角皮帶上料坑口冒煙,立即將情況上報現場副調度員張建明,張趕到現場發現上料坑口出現煙火,隨即通知當班室內調度員龍春英,同時通知現場人員進行撲救。2時48分,龍春英撥打119電話報警。3時許,四輛消防車到現場參與滅火行動,因火勢較大,撲救進度緩慢,經現場全體人員共同努力,于早7時滅火結束。
二、經濟損失
此次火災造成上料大傾角皮帶燒毀,上料皮帶支架燒損變形,直接經濟損失約23萬元。
三、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為因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設備火災責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公司及時組織人員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此次火災事故情況展開了認真的調查和分析。
從火災現場勘查發現:4#渣盤裝渣較多,渣盤外沿有溢渣現象,上料皮帶坑口地面及擋渣鋼坯上有拋灑的鋼渣(渣盤車道軌與皮帶的直線距離為2米左右)。
根據事發前后上料地坑內東側給料機現場監控(反向)畫面顯示:18日凌晨2時12分,畫面出現異常變化,2時20分已有火苗出現,2時37分監控畫面被煙霧所遮擋,2時53分監控畫面中斷。
經查,當天夜班準備車間裝包工段當班班長于勝利負責對事故現場區域的渣盤吊運清理作業,從18日0時接班至火災發生時,在這區間段共進行了2次渣盤清運作業。
經調閱當日監控視頻及當事人證言:第二煉鋼廠運行車間汽化工段上料工劉小林于當晚上夜班,工作時間自17日18時30分至18日早8時。17日22時55分,在上完轉爐所需物料后,劉小林將皮帶停機,隨后在轉爐控制室操作崗位對轉爐生產出鋼時間及汽包上水情況進行記錄。18日凌晨2時至2時20分,在3#爐操作室休息區域,2時21分在操作室從事記錄相關數據后,于2時30分離開轉爐操作室,2時50分返回操作崗位,此時上料皮帶坑口已發生火災。
根據現場勘查、目擊人及當事人證言、調閱相關視頻監控記錄及現場模擬試驗,排除了電器故障、皮帶設備等方面的火災因素,確定為鋼渣拋灑,跌落至坑內的大傾角皮帶上,引發火災。故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1.裝包工段班長于勝利在進行渣盤吊運作業中,對渣盤內堆滿鋼渣情況未及時采取措施,且渣盤在平板上放置不平穩,致使裝運渣盤的平板車在通過上料皮帶坑口時,鋼渣發生拋灑至坑內皮帶,進而引發皮帶著火。
2.上料工劉小林工作期間離開工作崗位,對上料坑口皮帶著火未能及時發現,造成火勢擴大,進而引發火災。
(二)間接原因
1.第二煉鋼廠各級管理部門在渣盤吊運作業方面管理不嚴,對員工教育不夠,致使員工責任心不強,作業不規范。
2.對上料皮帶坑口離出渣線較近的危害性認識不足,防護措施不夠,只在坑口處設鋼坯防護,未對上料口周圍護欄采取封閉隔離,且出渣道軌線道軌變形,平板車護板不平。致使平板車上的鋼渣拋灑跌落到坑內皮帶上。
五、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
(一)責任劃分
1.準備車間裝包工段班長于勝利,安全意識不強,渣盤清運作業不規范,致使作業過程中鋼渣拋灑,引發著火,應付此次事故直接責任。
2.運行車間汽化工段上料工劉小林,責任心不強,工作時間離崗,對上料地坑皮帶著火未能及時發現報告,致使火勢擴大,應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3.第二煉鋼廠現場作業管理不到位,對員工安全教育不夠,致使員工作業責任心不強,操作不規范;同時對現場設備維護不到位,防護設施不全,對此應付管理責任。
(二)處理意見
根據《2015年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及公司設備事故管理制度的相關條款規定,已經構成較大設備安全火災事故,決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如下處理:
1.對第二煉鋼廠處罰10000元, 對第一責任人廠長王文虎罰款1000元, 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對負有生產管理責任的廠長助理趙聯軍處罰400元,并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對分管設備的廠長助理于東升處罰300元,并給予通報批評。
3.對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準備車間副主任徐軍民(主持工作)處罰600元,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運行車間副主任何丹(主持工作)處罰500元,并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
4.對負責操作渣盤車的直接責任人于勝利處罰800元,崗位工資下浮一崗一年的處分;對負責上料設備的責任人劉小林處罰600元,崗位工資下浮一崗半年的處分。
以上經濟處罰由企業管理處負責落實,行政處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對事故的管理人員列入年度績效考核。
六、預防措施
(一)第二煉鋼廠要加強員工安全責任意識培訓,提高按章作業的自覺性。強化現場作業管理,規范渣盤作業的行為,嚴禁渣盤清運作業中的拋灑現象,及時發現和糾正各類不規范的作業行為。
(二)第二煉鋼廠要對上料地坑加裝隔離護欄,對渣盤車底板和道軌進行整改,并做好設備維護保養,完善作業現場視頻設施,確保作業區域監控全覆蓋。
(三)其他單位也要針對此次事故,認真組織學習,舉一反三,查找設備隱患,加強員工安全意識和責任心的教育,并開展崗位隱患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設備的防護設施狀況及人員操作行為進行檢查,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201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