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鋼鐵行業規范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 《管理辦法》適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規范條件》的鋼鐵企業(以下簡稱規范企業)。
第三條 《管理辦法》旨在對規范企業進行事中事后管理,對規范企業在年度審查、變更、整改和撤銷資格方面進行監管,是各級工業主管部門對規范企業開展動態管理的依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規范企業的年度復核、變更公告、舉報核查等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按照《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要求,負責本地區規范企業的監管、變更審查、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負責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維護企業信息庫和年度審查網上申報系統,進行規范管理信息匯總工作。
第七條 規范企業應自覺遵守《規范條件》,并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接受相關監督檢查。
第八條 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有權對規范企業涉及不符合《規范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章 年度審查
第九條 規范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網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自查報告要求見附1),由各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規范企業應在自查報告中按照《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要求,對企業在保持《規范條件》、情況變更和改進提升等方面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相關機構和專家建立專家委員會,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并抽取部分企業進行現場復核。
第四章 變更
第十二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實時提出變更申請(變更申請報告要求見附2),經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時進行變更公告。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
2.與其他規范企業兼并、重組;
3.企業進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4.企業新增冶煉產能;
5.企業冶煉裝備有變化。
第十三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重新按照《規范條件》進行申請。
1.企業搬遷;
2.企業發生分立;
3.與非規范企業兼并、重組。
第五章 整改和撤銷資格
第十四條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報告;
2.經核實存在違反《規范條件》要求;
3.經核實存在報告虛假統計數據及其它弄虛作假行為;
4.經環保部門監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單;
5.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
6.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7.未按要求上報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規定情況。
第十五條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存在第十四條規定情況的,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
2.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3.停產超過1年;
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資格企業,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規范條件》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附:1. 鋼鐵規范企業年度自查報告.doc
2. 鋼鐵規范企業變更申請報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