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云南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李邑飛介紹,該《規定》主要內容有十條,著重從從嚴格規范行政審批和礦業權交易管理,強化中介服務管理,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進一步加強礦業權管理。
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管控。優化資源勘查開發布局,從源頭上控制礦業權設置“多、小、散、亂”的問題。
嚴格礦業權出讓。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礦產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除有明確規定外,新設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有償出讓,不得量身定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和設置出讓前置條件,堅決避免審批機關和領導干部人為干預礦業權配置。
嚴格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讓、國有企享業單位轉讓礦業權必須公開交易,并對礦業權出讓、轉讓作出嚴格規定,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嚴格礦業權延續變更管理。針對礦業權延續、勘查開采礦種變更等礦業權審批管理中的原則性問題,特別是礦業權延續交更管理中存在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管理部門無審批依據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防止管理人員利用自由裁量權,通過規避政策規定的空白地帶謀取私利。
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和信息公開制度。對涉及礦業權協議出讓、礦種變更、擴大勘查開采范圍、出讓計劃審批等重要事項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并對決策信息公開提出了明確的、操作性較強的規定要求,避免行政干預和少數人“暗箱操作”等違規行為。
嚴格規范中介服務。審批部門不得設置法律規定之外的中介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必須以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并依法、誠信開展中介服務。
嚴格規范礦產資源整合。科學合理、依法依規開展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防止利用礦產資源整合和轉型升級,借機圈占資源、逃避繳納礦產資源價款,低價出讓國有礦業權或地勘成果,謀取私利、損害國家權益。
嚴格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行為。礦業權人依法依規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履行好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和土地復墾等相關義務,實現開發與保護并重。
嚴格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違法行為。強化當地政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違法行為的主體責任,加大對私挖盜采、“以采代探”“邊探邊采”等違法行為查處打擊力庋,維護良好的礦產勘查開發秩序。
嚴格責任追究。進一步加強整冶違法違規審批出讓礦業權、干預礦業權審批和中介服務、干擾礦山企業合法生產經菅活動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對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違紀違規行為嚴肅執紀問責,強化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領域的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