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煤炭企業減負”,在去年至今行情低迷的時候,多個煤炭大省都曾出臺過類似的措施。而目前,“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的政策已經提升到了國家層面。
昨日(11月27日),國家煤炭工業網原文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于11月18日下發的《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遏制煤炭產量無序增長、切實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加強煤炭進出口環節管理、提高煤炭企業生產經營水平,其中就切實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煤炭資源稅、煤炭進出口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真正做到給煤炭企業減負。
《意見》規定,2013年底前,財政部、發改委要對重點產煤省份煤炭行業收費情況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切實減輕煤炭企業負擔。在清理整頓涉煤收費基金的同時,加快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意見》不僅對實施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還寫明了責任部門:“請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抓緊組織落實有關工作,并向國務院作出匯報。”
目前,過多的稅費在煤炭行業的經營成本中占到了相當大的一部分,有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各種涉煤稅費已占煤炭企業營業收入的25%~35%。
汾渭能源咨詢分析師曾浩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些稅費的征收不利于煤炭行業的持續發展,也不利于煤炭市場的平穩運行。
2012年以來,受市場需求下降、煤炭工業轉型升級滯后以及稅費負擔與歷史包袱較重等因素影響,煤炭行業出現結構性產能過剩、價格下跌、企業虧損等問題,運行困難加大。今年以來,煤炭生產大省山西、陜西等地先后出臺煤炭減負措施,也切實起到了效果。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基本上每個省份出臺的減負措施,都有時間限定。例如,山西省于今年7月份出臺的“煤炭經濟20條”中,“暫停提取兩項煤炭資金”、“減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務費”兩條對煤炭企業而言比較實惠的減負措施都加上了“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實施期限。與山西類似,陜西、內蒙古等省份出臺的減負措施也同樣有期限限制。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地方政府的減負實際上具有暫時性,只為了讓煤炭企業渡過眼下的難關,若市場好轉之后,這些減掉的稅費或會重新征收。
而對國務院出臺的《意見》中,被明確規定且未加時間限制的減負措施,曾浩表示,應該是出于讓煤炭企業回歸正常的市場化運作的考慮,并且國家層面提出的禁止亂收稅費和地方性的減負是有本質區別的,國家的減免會有明確的標準,而且定下來之后,“并不是說今天想收就收,明天不想收就不收了,不會如地方措施那樣具有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