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規范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等生產經營秩序,有序開發利用稀土資源,推動稀土行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產業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戰略資源,也是不可再生資源。我國是稀土資源大國,在稀土生產及稀土利用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條例》,從法律上明確稀土管理各項制度,有利于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戰略資源產業安全。
二是依法規范稀土生產經營秩序的需要。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私挖盜采、破壞性開采、無計劃超計劃生產、非法買賣稀土產品,破壞生態環境、擾亂生產經營秩序等問題,迫切需要制定覆蓋稀土全產業鏈的綜合性法規,加強行業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三是完善稀土管理體制的需要。稀土行業涵蓋開采、冶煉分離、儲備、產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進出口等諸多環節,涉及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海關等多個部門,亟需制定《條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管理體制。
二、立法的總體思路
一是堅持保護為先。稀土對傳統產業改造、新興產業發展和國防科技工業進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必須予以特殊保護,對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實施行政許可和項目核準。
二是堅持源頭治理。針對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分別建立總量指標管理制度。
三是堅持全產業鏈管理。對稀土產業鏈的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以及銷售流通等各環節進行規范,確保稀土行業實現安全發展、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四是注重制度銜接。做好與礦產資源管理、環境保護、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進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規的銜接。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稀土管理職責分工。國務院建立稀土管理協調機制,研究決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協調解決稀土管理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稀土行業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國資、海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稀土管理有關工作。(第三條)
(二)明確稀土開采、冶煉分離投資項目核準制度。投資建設稀土開采項目或者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核準手續(第七條)。
(三)建立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總量指標管理制度。
一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研究擬定稀土開采總量指標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二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總量指標,綜合考慮有關因素,確定總量指標使用方案(第九條)。
三是稀土開采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實施稀土開采或者冶煉分離(第十條)。
(四)加強稀土行業全產業鏈管理。
一是流通方面,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銷售非法開采、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第十一條)。
二是綜合利用方面,鼓勵和支持利用環境友好的技術、工藝,對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綜合利用企業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以外的稀土產品作為原料從事冶煉分離生產活動(第十二條)。
三是產品追溯管理方面,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稀土開采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稀土金屬冶煉企業應當將生產、銷售數據及其包裝、發票信息錄入追溯信息系統(第十四條)。
四是進出口管理方面,規定稀土產品進出口企業應當遵守對外貿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規(第十五條)。
五是國家實行稀土資源地和稀土產品戰略儲備(第十六條)。
(五)強化監督管理。
一是加強日常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海關、市場監督、稅務、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對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等企業的監督管理,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模式(第十七條)。
二是賦予監管部門必要的監管手段,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可以采取扣押有關稀土產品及設備、查封生產或者銷售稀土產品的場所的行政強制措施(第十八條)。
(六)明確法律責任。對違反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以及非法購買、銷售稀土產品、違反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管理、擅自動用稀土儲備、妨礙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