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煤礦企業托管經營業務,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現行的法律法規,結合新疆實際,近期出臺了《自治區煤礦企業托管經營若干規定》。
《規定》共8章29條,對托管主體資格、托管形式、托管程序與協議、托管標準、托管安全責任、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規定》要求,煤礦托管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得再次委托或轉包;承托方必須是規模達到國統字〔2011〕75號文件標準的大型煤礦企業(集團)、具有煤礦生產專業化運營管理經驗的大型企業,或者是規模符合設計規范的大型煤礦;并明確了委托方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承托方的安全管理責任以及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責任。
《規定》共8章29條,對托管主體資格、托管形式、托管程序與協議、托管標準、托管安全責任、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規定》要求,煤礦托管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得再次委托或轉包;承托方必須是規模達到國統字〔2011〕75號文件標準的大型煤礦企業(集團)、具有煤礦生產專業化運營管理經驗的大型企業,或者是規模符合設計規范的大型煤礦;并明確了委托方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承托方的安全管理責任以及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