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建設項目中,審批事項原有63項,這次改革精簡合并25項(14項為非行政許可事項,10項為行政許可事項,1項為核準性備案),改革后保留38項(均為行政許可事項,其中8項屬前置條件)。詳細內容可以登錄山西省政府網站查詢。
如有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2015年6月2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郵箱:sxmttzgg@163.com,也可將書面意見寄至省政府辦公廳綜合研究室,地址:太原市府東街101號6號樓337房間(信封上請注明“煤炭行政審批改革”字樣),郵編:030072。
○亮點搶先看
年產120萬噸以下煤礦取消前期批復
《方案》提出,將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資源儲量核查報告。對年產120萬噸以下的煤礦,省級不再保留開展前期工作批復事項。
產能120萬噸以下的煤炭開發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權下放
《方案》提出,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下的煤炭開發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權下放至市及擴權強縣試點縣和轉型綜改試點縣;在省級層面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改由煤礦主體企業自行組織編制、論證、審核;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納入國土資源部門日常監管;將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資源整合改造礦井項目核準職能移交至省煤炭廳。
施工隊招標、監理招標等納入日常監管
《方案》提出,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環保專篇、礦井瓦斯抽采設計并入項目初步設計中一并審批;將原由省煤炭廳負責的礦井瓦斯涌出預測報告審批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企業完成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隊招標、監理招標、質監注冊、完成“四通一平”等開工準備工作納入煤炭部門日常監管;將目前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國家核準煤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職能移交至省煤炭廳。
檔案驗收等并入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方案》提出,對從業人員準入及用工管理驗收、緊急避險系統驗收不再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在省級層面不再保留環保試生產審批。
將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通風瓦斯抽采設施及防突專項驗收、井下民爆物品庫驗收、檔案驗收并入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事宜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聯合試運轉、質量標準化驗收、“六個標準”(包括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準、管理標準、現代化礦井標準、建設標準、施工管理標準和安全質量標準)核查、生產要素公告納入煤炭部門日常監管。
申領“六證”簡化為“三證”
將煤礦企業原申領的“六證”簡化為“三證”,即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保留《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分別由省國土資源廳、山西煤監局、省工商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