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出通知,自8月8日起,《浙江省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編制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正式實施。
這是浙江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生態環境部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決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源頭防控、過程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兩高”行業減污降碳協同控制,規范和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的碳排放評價工作而采取的實際行動。
《指南》適用于在浙江省范圍內鋼鐵、火電、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紙、印染、化纖等九大重點行業,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碳排放評價試點工作。據了解,碳排放評價工作的主要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現狀調查和資料收集、工程分析、措施可行性論證和方案比選、碳排放評價、碳排放控制措施與監測計劃、評價結論等內容。
《指南》提出重點行業溫室氣體和二氧化碳核算方法優先參照相應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標準,無相應行業標準時,參照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發改辦氣候〔2014〕2920號和發改辦氣候〔2015〕1722 號等文件發布的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進行核算。
《指南》鼓勵火電、煤化工、水泥和鋼鐵等碳排放量特別大的項目提出進一步開展碳捕獲、利用與封存(CCUS)或實施碳中和試點計劃,切實減少項目實施導致區域碳排放急劇增加。
對建設項目的碳排放評價,《指南》規定將根據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情況、減污降碳措施及可行性、碳排放水平、碳排放控制措施與監測計劃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同時,結合區域碳達峰行動方案、地區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及同行業、同類型企業碳排放績效對比情況等,給出建設項目碳排放水平是否可接受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