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酒鋼日前制定下發《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審計制度》(以下稱《制度》),從審計機構、職能和人員,審計內容及方式,審計權限和實施程序,審計評價及結果運用等方面,對酒鋼的內部審計作出規范。
內部審計是酒鋼內部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有效性來促進和加強酒鋼及所屬成員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關于審計內容及方式,《制度》明確,審計機構按照審計事項所涉及的范圍大小、難易程度和專業性,可以采取自主審計、聯合審計、自審自查三種方式;按照審計的內容劃分,酒鋼內部審計分為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離任審計、建設項目審計、專項審計、預算審計等。
關于審計評價及結果運用,《制度》提出,內部審計結論應當作為公司考核、獎懲、任免所屬單位負責人的依據之一;內部審計結論應當作為公司評價所屬單位經營業績、兌現群體獎懲的依據之一;對于審計發現的違反酒鋼制度的問題,應按照酒鋼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建議酒鋼考核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追究,對于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應移交酒鋼紀律檢查部門處理;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系統性且存在制度監管空白的問題,應轉交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并完善制度,最終從體制上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