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級政府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統籌考慮健康服務業發展需要,擴大健康服務業用地供給,優先保障非營利性機構用地。新建居住區和社區要按相關規定在公共服務設施中保障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健康服務業相關設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原有土地興辦健康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健康服務項目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三)優化投融資引導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對健康服務業的支持力度,創新適合健康服務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大業務規模。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健康服務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健康服務領域創新型新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政府引導、推動設立由金融和產業資本共同籌資的健康產業投資基金。創新健康服務業利用外資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資、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大力引進境外專業人才、管理技術和經營模式,提高健康服務業國際合作的知識和技術水平。
(四)完善財稅價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機制,由政府負責保障的健康服務類公共產品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購的類別和數量。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引導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等支持健康服務業發展。將健康服務業納入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范圍并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條件、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其專科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隊伍建設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完善政府投資補助政策,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健康服務機構。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醫藥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在稅前扣除。發揮價格在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中的作用。非公立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政策。各地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免予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和取消對健康服務機構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糾正各地自行出臺的歧視性價格政策。探索建立醫藥價格形成新機制。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